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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通过第三人的账户转款,发生---后---人不---。
有些---中的---人为了防止---人赖帐,故意将出借的款项转帐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再将该款项转给---人。这样的行为结果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发生---后,---人不---该笔---,反驳称其和第三人之间有经济往来,事实上也确实有经济往来。第三人不是---人,也不愿出面作证。---人举证就比较难,仅有借据,相应的转帐凭证却是---人转帐给第三人,第三人转帐给---人。
---人只有转帐凭证作为证据,无---及合同。
---人与---人系朋友,合伙经营公司,---人向---人分二次,分别是50万、30万,笔50万的出具有---,第二笔30万未出具---。---人支付是随着公司其他款项一起转给---人的,转帐凭证上并没有这二次的单独转帐明细。---发生后,---人对笔的事实自认,第二笔不予---,反驳为公司的购货款。终对第二笔不予认定,因为双方帐户资金来往较多,没有相应的证据链证实第二笔事实的存在。《人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或其他---,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旷工的界定
相关立法对何为旷工并不明确,根据《现代汉语辞典》的解释,“职工不请假而缺勤”就是旷工。显然,这一解释仅是从请假程序上进行界定,并不涉及是否需要旷工的实体理由。然而,实践中我们通常也将旷工等同于无故旷工,即没有正当理由不来上班,貌似我们在理解和处理旷工的时候需要关注旷工的实体理由。认定旷工到底是只需要实体理由还是只需要程序条件,亦或是实体、程序都需要?目前尚无定论。根据笔者的观察,---官律师,实践中,对旷工的理解经历了“---”或“程序主义”到“实质主义”或“实体主义”的变化过程。所谓---,就是认定旷工的时候只要员工没有请假或用人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来上班,就视为旷工。而所谓实质主义,就是在认定旷工过程中还要看是否有正当理由,换言之,即使没有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的,但若有正当理由也不能视为旷工。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劳动立法对规章制度的重视和完善,冲---、法官越来越倾向于实质主义的认定标准。据此,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当然倾向于我们对旷工的传统理解,即只要不请假而缺勤就视为旷工,但必须注意实务部门的倾向性认知。
与“旷工”有关的法律知识汇总
什么是旷工?理论和实务界对此好像没有争议,一般认为员工没有正当理由或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不来上班的就是旷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擅长,也是容易使用的方法。然而,在新劳动立法时代,随着人力资源管理的日益规范化,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越来越受到立法的规制,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很律风险。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拟就旷工的理解和运用及其实务处理中的一些法律风险与应对进行分析。
实务中对旷工理解和运用的“乱象”
在员工离职阶段,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就是员工能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两种处理方案。因为这两种方案对用人单位来说成本小,。然而,在实务中,用人单位在理解和处理以员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随意和率性,可谓“乱象丛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规章制度中没有关于旷工的具体界定、请假制度、考勤制度等相关条款的设置,或者相应条款设置缺乏明确性、系统性和关联性而无法有效适用;第二,随意认定旷工,只要不来上班就算旷工,---不考虑原因;第三,利用考勤、请假等制度,人为制造旷工事实,只为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事实上,第三点用人单位用得多,但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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